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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上午9时,全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在行政楼二楼大会议室召开,学习贯彻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校纪委委员、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及纪检委员参加。

校纪委副书记祝海燕宣读《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校纪委书记庞旭刚参加会议并讲话。

庞旭刚指出,随着纪检监察队伍的壮大,干部监督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压力与挑战并存,我们一定要充分认清形势,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在强化内部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队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干部监督工作的紧迫感,保持清醒头脑和政治定力,与时俱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要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主动接受监督;要强化责任落实,通过明责、履责、问责,积极推进监督。

庞旭刚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干部监督工作首先是政治工作,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两个维护”贯穿到工作全过程,强化自我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履行好干部监督职能。

庞旭刚要求,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不是世外桃源,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必须切实加强干部监督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基本工作方针,正确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提高工作主动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做到敢监督、会监督,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及时宣传干部监督有关要求和监督方式,坚持开门搞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多提醒、常跟踪。纪检监察干部要政治过硬、作风过硬、能力过硬、严守纪律、牢记使命、坚定信念!

校纪委供稿

2018年8月31日

《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总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强化内控措施,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求是、依纪依法;

(二)抓早抓小、预防为主;

(三)从严监督、宽严相济;

(四)全面覆盖、分级负责。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同级党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部署,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筹谋划推动实施;督促指导各党支部配齐纪检委员,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制约防范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五条 纪委书记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好班子、带好队伍、以上率下,重点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在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对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负起教育管理监督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对本支部党员群众负教育管理监督主要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纪委书记对纪委委员负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案件审查全过程实施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杜绝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的发生。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承担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各自职责内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信息沟通、会商研判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线索处置。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由纪检监察室归口办理,实施台帐管理、专人负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督对象范围和规定程序,统一进出、及时处置。其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人员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委员会指派相关人员按规定处置。对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统一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约谈提醒。对发现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可视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谈话函询。对反映问题笼统,且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成分较大,或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借其他问题牵连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可向被反映人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或函询。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对应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要成立核查组,制定工作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后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提出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等处置建议。

第十四条 纪律审查。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有关系部处室党组织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务等违纪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立案审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用人监督。校人事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应征求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人事组织部门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客观、准确回复。

第四章 监督要求

第十六条 严格政策界限。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少数。

第十七条 探索执纪监督新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拓展八小时以外有效监督形式,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和亲属圈、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的情况,延伸监督视野。

第十八条 实施“一案三报告”制度。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形成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剖析报告突出防控建议,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立行立改,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警示教育。对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采取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适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条 履行保护职责。对经了解核查失实的线索及时正面回应、澄清是非,保护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的积极性;对确属诬告的,转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推动责任追究。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的,即追究直接责任,还应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