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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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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学校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学习党规党纪和国家监察法为主线,通过对全校干部职工宣传教育全覆盖,构筑起“不敢腐、不想腐”的堤坝,以良好的党风促校风、带教风、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为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思想和纪律保证。

第三条 建立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要做到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反腐倡廉教育与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相结合,廉洁教育与师德师风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处室、各系部(党总支、党支部)积极配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组织领导:由负责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牵头,成员由校党办、行政办、纪委、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网络中心、主体办、各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

(二)按照上级和校党委的要求,研究制定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对各责任单位进行任务分解,并对计划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三)通报交流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研究、部署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任务分工:

(一)校纪委、主体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重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校纪委委员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的学习培训等工作。

(二)校党办:负责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干部培训、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抓好学校党委中心组的学习。

(三)校行政办、网络中心: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总体宣传教育工作中,重点抓好廉政文化进校园的工作,发挥校园网、校报、橱窗和广播、理论动态(手机版)等宣传工具的作用。

(四)学工处:认真做好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在学生中传播廉政知识、弘扬廉政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洁守纪教育,推动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抓好新生报到、毕业离校等重要节点,开展好学生廉洁教育。

(五)教务处: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教师培训的内容,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教育引导教师遵守七条“师德红线”:严禁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严禁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严禁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严禁在招生、考试、学生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严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严禁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六)团委:负责全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抓好主课堂主阵地主渠道教育,重视丰富和充实第二课堂的廉洁教育内容。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的教育:

(一)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范从政行为。

(二)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检查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等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在思想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和学风等方面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在中心组学习计划、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中,加入反腐倡廉教育课程内容。

(四)对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开展岗前廉政教育培训。

第九条 对广大教职工的教育:

(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寓于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之中,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突出教育的针对性,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教育,通过树立教书育人先进典型,激励广大教师职工做到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防止学术腐败等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对学生的教育:

(一)对学生的教育内容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勤俭节约、远离腐败。

(二)通过主题征文、主题演讲和主题团日等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形式,用健康向上的廉洁文化教育活动拓展反腐倡廉教育阵地,使广大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中,受到廉洁的教育和熏陶。

(三)各系部党政领导每年要给学生上廉洁教育课,要抓住入校、毕业两个关键时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廉洁教育。

第十一条 各系部处室、各党总支、党支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内容。通过宣传栏、墙报、简报、标语、校报、广播台、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讲座、培训、研讨、演讲、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