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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知识宣传
— 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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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产业技师学院

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

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和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范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行为,依据国家和咸宁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仅适用于我校经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学生资助为中职助学金和中职免学费补助等。

第四条 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资助工作的监管。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校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资助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校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管理办法。

第二章  程序规范

第七条  资助宣传。学校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应知尽知。

第八条  学生申请。班主任应指导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附件6),学生应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递交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中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中职免学费补助按学年申请。

第九条  学校审核。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经评审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申请学生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教育部门审核。学校向市教育局上报资助学生名单,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学校和当地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发放。资助中心依据教育部门确定的发放方案,及时为学生办理免学费减免和助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学校资助中心负责收集年度学生资助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资助宣传行为规范

(一)学校资助宣传行为规范。

1.学校招生期间,在印发招生简章时应介绍有关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内容,应通过新闻媒体、招生宣传会展等渠道宣传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到校报到时,应将《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1)、《中职学校免学费申请指南》(附件2)、《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附件6)等资料一并发放给学生。

3.开学后,应通过校园网、校园广播、班会、宣传栏张贴政策文件等形式宣传资助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等。

第十四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行为规范

1.告知。应提前一周以上向学生告知接受学生申请受理时间、方式及地点等,应让学生有充足时间准备好相关材料。

2.受理。应安排资助工作人员受理学生申请材料。对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3.整理。应将学生申请资助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照本校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资助审核行为规范

(一)中职国家助学金学校审核行为规范。

1.直接认定。

学校应组织招生、学籍、资助等部门对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录取、学籍和资助条件等进行核实,对符合以下条件且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学生直接认定:

(1)我省26个县(市)和其他10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及林区(附件3)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提供户籍证明直接认定。

(2)就读涉农专业32个专业(见附件3)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的一、二年级学生直接认定。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

学校应组织招生、学籍、资助等部门对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录取、学籍和资助条件等进行核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定。

(1)确定资助比例。中职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左右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学校应将评定名额按照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合理分配。严禁按照班级、年级平均分配。

(2)成立评定小组。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资助评定小组,班级资助评定小组主要成员由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资助管理人员等组成。

(3)严格资助标准和年限。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生每年2000元。对于一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学期国家助学金,两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学年国家助学金,三年制(含)以上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二学年国家助学金。

(4)坚持评定条件。评定小组应以学校评定办法、资助比例、学生经济家庭困难程度作为评定的主要条件,应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在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特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等子女要优先纳入资助对象。评定过程实行留痕管理,评定小组成员应在《咸宁市中职学生资助对象班级评定表》(附件8)签字并存档备案。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应具备条件》(附件4)所列条件之一。

3.资助公示。

学校应将认定和评定的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应在校门或教学楼等醒目位置设置“学生资助公示栏”,还应利用校园网开设学生资助公示专栏,提高公示质量和效果,公示的资助学生名单应符合《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公示名单》(附件9)格式要求,公示信息既要全面,又要保护好个人隐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长期保留,学校应将公示影像资料保留存档。

4.调查复核。

(1)公示期间有对公示名单提出异议的,学校应组织调查复核,经复核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予以取消资助资格,并将调查复核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2)评审小组要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做出调整。

5.上报信息。

学校将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学生名单通过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并每月变更异动(增加和减少)学生信息。同时应将纸质《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10)、《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承诺书》(附件11)、《中职学生异动情况表(增加/减少)》(附件13)及公示照片等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学校在直接认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等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①不得将应助学生不纳入资助对象;②不得将在籍不在校就读、以“中职高中班”、“中职大专班”名义招收来的或在短期培训班的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③不得将注册全日制学籍但未能按全日制要求学习的学生确定资助对象;④不得将已流失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⑤不得以假借涉农专业名义,实际开办其他专业骗取国家助学资金;⑥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⑦不得收集或编造虚假资料套取国家助学资金;⑧不得把超过受助时限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⑨不得将外出打工、参军或因病因事休学的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⑩不得将应享受并已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安排去顶岗实习等。

(二)中职免学费学校审核行为规范。

1.直接认定。

学校应组织招生、学籍、资助等部门对申请中职免学费学生的录取、学籍和资助条件等进行核实,对符合以下条件且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学生(一、二、三年级;艺术相关表演专业除外)直接认定:

(1)所有农村(含县镇)、地级以上城市新城区的学生,应根据户籍性质可直接认定;

(2)城市户籍就读涉农32个专业(详见附件3)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的学生可直接认定。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

学校应组织招生、学籍、资助等部门对申请中职免学费学生的录取、学籍和资助条件等进行核实,对城市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定。

(1)确定资助比例。中职免学费城市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城市学生的10%左右确定(扣除城市涉农专业学生)。

(2)成立评定小组。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资助评定小组,班级资助评定小组主要成员由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资助管理人员等组成。

(3)严格资助标准和年限。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4)坚持评定条件。评定小组应以学校评定办法、资助比例、学生经济家庭困难程度作为评定的主要条件,应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在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特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等子女要优先纳入资助对象。评定过程实行留痕管理,评定小组成员应在《咸宁市中职学生资助对象班级评定表》(附件8)签字并存档备案。申请中职免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应具备条件》(附件4)所列条件之一。

3.资助公示。

学校应将认定和评定的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应在校门或教学楼等醒目位置设置“学生资助公示栏”,有条件的学校应利用校园网开设学生资助公示专栏,提高公示质量和效果,公示的资助学生名单应符合《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公示名单》(附件7)格式要求,公示信息既要全面,又要保护好个人隐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长期保留,学校应将公示影像资料保留存档。

4.调查复核。

(1)公示期间有对公示名单提出异议的,学校应组织调查复核,经复核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予以取消资助资格,并将调查复核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2)评审小组要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做出调整。

5.上报信息。

学校将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学生名单通过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并每月变更异动(增加和减少)学生信息。同时应将纸质《中职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11)、《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承诺书》(附件12)、《中职学生异动情况表(增加/减少)》(附件13)及公示照片等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学校在直接认定和对城市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定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①不得将应助学生不纳入资助对象;②不得将在籍不在校就读、以“中职高中班”、“中职大专班”名义招收来的或在短期培训班的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③不得将注册全日制学籍但未能按全日制要求学习的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④不得将已流失学生确定资助对象;⑤不得以假借涉农专业名义,实际开办其他专业骗取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⑥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⑦不得收集或编造虚假资料套取国家助学资金;⑧不得把超过受助时限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⑨不得将外出打工、参军或因病因事休学的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⑩不得违规向已认定免学费补助对象收取学费等。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发放行为规范

(一)资助资金发放方式。

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发放方案按学期直接拨付到中职学校账户,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进行集中发放。

(二)学校资助资金发放行为规范。

1.收集材料。学校应将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按时提交至教育部门指定的代发银行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2.发卡登记。学校受银行委托应将办理好的“中职学生资助卡”分发给学生,中职学生资助卡必须学生本人签领,学校发卡时应组织学生在《中职学生资助卡签领表》(附件13)签字存档。督促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激活手续,对丢卡、补卡进行登记并填写《中职学生资助卡丢卡、补卡登记表》(附件15)存档。

学校在发放助学资金发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①中职国家助学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资金;③不得扣压、代管学生的“中职学生资助卡”;④不得代取学生国家助学资金;⑤不得“一边免费一边收费”。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行为规范

1.建立资助档案。2.实行专人专柜管理。3.档案管理时限。

第四章  文本规范

第十八条  中职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公示等工作文本实行统一格式、规范管理,具体详细见附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国家和省另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咸宁职业教育(集团)学校

二0一六年六月

附件:表1--表22(略)

电话:0715-889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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