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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知:做好2019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
收录时间:31/07/2019  阅读次数:4261

人社部函〔2019〕40号

 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部署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精神,大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推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做好2019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发出通知。

 1、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技师学院扩招。

各地人社部门和技师学院要多措并举,加大招生力度,2019年全国技工院校计划招生120万人。重点实施技师学院扩招计划,全国技师学院计划扩招20万人,进一步扩大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技师)班招生比例,提升人才培养层次,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技工教育大省以及招生形势较好的地区和骨干示范技工院校要继续保持并扩大招生规模,近年来招生人数下降的地区和技工院校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生数量止跌回升。

2、扩大招生范围,拓展招生渠道。

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数量、结构和升学意愿等情况,指导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鼓励技工院校进一步扩大招生范围,积极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下岗职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招生。要指导技工院校积极探索拓展招生渠道、建立多种招生方式,主要包括:面向返乡农民工等群体的社会招生;与企业合作开设订单班等校企合作招生;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招收本校中级工班学生的内部招生;与初高中合作面向初三、高三学生开展的提前分流招生;与其他院校合作培养的校校合作招生;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技工院校与东部地区、发达地区技工院校合作办学招生;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深化国际合作办学,招收国际学生或与国外职业院校联合培养的国际招生等。

3、服务脱贫攻坚,深入实施技能扶贫千校行动。

要落实《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8号)、《关于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9〕2号),确保2019年全国技工院校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人数不少于4万人。要指导技工院校深入农村贫困地区和偏远山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宣传。要支持技工院校与校企合作企业签订定向培养协议,联合招收扶贫助学订单班。要鼓励技工院校建立绿色通道,帮助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落实免学费和助学金,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

4、落实大规模职业培训要求,做好职业培训招生。

要指导技工院校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扩大非全日制学生规模。要将企业新型学徒作为非全日制技工教育的重点招生对象,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要指导技工院校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承担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任务,助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5、创新宣传形式,提升宣传效果。

要充分利用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世界技能大赛等重要活动节点,组织技工院校深入基层、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开展招生宣传。要创新宣传方式,鼓励技工院校通过举办校园开放日、招生咨询会、技能成才宣讲会等活动,采取现场参观、职业体验、优秀校友交流和技能作品成果展等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吸引适龄学生就读技工院校。要广泛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招生宣传材料。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继续推广使用《全国技工院校招生宣传画》,各地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版集团官方网站(www.class.com.cn)免费下载使用。

6、强化组织领导,狠抓政策落实。

各省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招生工作,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组织、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招生责任。要落实《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教基〔2017〕1号)要求,协调教育部门解决技工学校纳入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与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规定落实好学生资助、扶贫等政策。

7、加强招生监管,规范招生秩序。

各省级人社部门要开展辖区内技工院校招生资质核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核查合格、当年具备全日制技工教育招生资质的技工院校名录。要按规定对民办技工院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要设立并公布技工院校招生监督电话,及时宣传解释政策,加大对违规招生、虚假宣传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规范学籍注册和异动管理,指导技工院校不得将短期职业培训学员注册为正式学籍,不得将非全日制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籍。

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继续实行技工院校招生情况月通报制度。

(党委宣传部摘编)

 

人社部全文下载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7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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